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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8年09月18日)
近日,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《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(2017-2022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。
《规划》明确,到2022年海岛生态环境、生物多样性、海岛景观、自然岸线、沙滩、滨海湿地等得到有效保护,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78%以上,新增涉岛省级以上保护区3-5个,完成7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设置等目标任务。
《规划》以“尊重自然,保护优先”、“分区保护,分类管理”、“绿色发展,改善民生”、“统筹协调,优化布局”、“维护权益,保障安全”为基本原则,对全省海岛实行分类分区管理:
(一)将全省222个有居民海岛划分为综合利用岛、港口物流岛、临港工业岛、清洁能源岛、滨海旅游岛、现代渔业岛、海洋科教岛、海洋生态岛等8类,对每个有居民海岛提出了海岛功能定位、保护和管理要求。按照海岛保护优先的原则,将无居民海岛分为特殊保护类和一般保护类2个二级类,其中特殊保护类划分为国家权益海岛、自然保护区内海岛、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海岛、其他重要保护海岛4个三级类,一般保护类划分为保留类海岛和限制开发类海岛2个三级类,并对每类海岛提出了保护和管理措施要求。
(二)按照海洋生态红线管制要求,将有居民海岛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,其中重点保护区中有居民海岛70个,一般保护区有居民海岛152个;按照海岛地理位置和生态保护要求相似性,将全省4128个无居民海岛划分为119个岛群,明确了各岛群的主导功能及保护和管理要求。全省共有特殊保护型岛群35个,涉及海岛1116个,占全省无居民海岛总数的27.0%;一般保护型岛群84个,涉及海岛3012个,占全省无居民海岛总数的73.0%。
为保障规划各项目标和海岛保护措施落实到位,《规划》提出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与评估、海岛生态和领海基点海岛保护、“生态岛礁”工程建设、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、海岛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等五项重点工程,明确了组织保障、制度建设、人才培养、资金投入、公众参与、工程实施等各项保障措施。
《规划》的实施对加强浙江省海岛保护、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作用,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浙江省海岛保护与合理开发的重要依据。
下一步,浙江省还将组织有关市县编制市县级海岛保护规划,按照《规划》对岛群发展导向、海岛保护和管理要求,对每个海岛作出具体功能定位,构建省市县三级海岛保护规划体系,形成全省“一线四规”(海洋生态红线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、海洋功能区划、海岛保护规划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)的海洋空间管控格局。